台灣神經脊椎外科醫學會

組織章程

  • 內政部90年4月12日台內社字第 9011796 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104年8月20日台內團字第 1040053580 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112年2月台內團字第 1110296106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神經脊椎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Neurosurgical Spine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以促進神經脊椎醫學之研究與提昇教學及臨床醫療水準,增進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神經脊椎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舉辦學術演講與研討會。
三、參加國際醫學之會議與活動,並促進與各有關學術團體之交流。
四、出版有關神經脊椎醫學之雜誌書刊。
五、協助會員醫療經驗之交流和神經脊椎外科醫師之培養訓練及繼續教育。
六、舉辦神經脊椎外科醫學之相關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正式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並取得中華民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 者,由本會正式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準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於神經外科醫師訓練中心接受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者,由本會正式會員二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準會員。
三、相關會員:凡與本會相關之專科醫師或專業專家,贊同本會宗旨,擬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由本會正式會員二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相關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由本會正式會員二人推薦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贊助會員。
五、名譽會員:年齡滿七十歲之「正式會員」,可主動提出申請為「名譽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免繳常年會費及年會之報名費,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正式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準會員、相關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接受指派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如逾期二年不繳納會費者,停止其會員權利。
連續四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撤銷會籍、退會或停權處分, 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之情形者,撤銷會籍: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逾期四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會員經停權處分或撤銷會籍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25 人,監事 7 人,由正式會員(會員代表)自正式會員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5 人,候補監事 2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數四分之三,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於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如果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則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 4,000 元,準會員及相關會員新台幣 1,000 元。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 1,500 元,準會員及相關會員新台幣 500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一七九六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九○七○○六○○五四號函准予備查變更。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四年六月十四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九○七○○六○○五四號函准予備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