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神經脊椎外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 (摘錄神經脊椎外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四條至第五條)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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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神經脊椎外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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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參加本會年會並出席會員大會,每次得積分六十分。
(二) 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之全國性繼續教育、專題研討會,每次得積分三十分。(半天可視同一天)
(三) 參加經本會認可之神經脊椎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大會、地區性會議、專題研討會,每次得積分三十分。
(四) 參加國際性或國外之神經脊椎相關醫學會所舉辦之大會、專題研討會等,每次得積分三十分。(申請者須檢附會議
參加證影本,並註明會員號碼及姓名)
(五) 參加經本會認可之各訓練醫院所舉辦之神經脊椎相關研討會、教學活動,每次得積分十分。(半天可視同一天)。
但每年該類積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且每年參加同一訓練醫院所得積分超過五十分者,以五十分計。
(六) 參加上述第一、三、四項學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並發表論文演講,每篇得積分三十分。若為病例報告,每篇得
積分十五分。發表壁報,每篇得積分十分。(申請者須檢附會議手冊之封面影本,並將議程上之發表日期、時間、
地點、題目、演講者姓名等資料圈選出來。)
(七) 發表神經脊椎外科論文於科學引證指數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與本會期刊中刊登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積
分五十分,第二作者得積分二十五分,第三作者得積分十分,其餘作者各得積分五分。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均減
半計算。(申請者須檢附所發表之論文已刊登於SCI之證明影本及該篇文章之影本,並將雜誌名稱、題目、作者姓名
及刊登日期等資料圈選出來。)
(八) 參加神經脊椎外科學進修:國外進修(須檢附訓練中心主任證明之文件),每月核給十分;國內進修(限在本會認可之
各訓練醫院),每月核給五分。(足25天始,可計壹個月並須檢附畢業或結業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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