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神經脊椎外科醫學會

甄審辦法

台灣神經脊椎外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民國103年6月8日修訂
一、
台灣神經脊椎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神經脊椎外科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二、
神經外科專科醫師同時符合下列三項資格者,得參加本會專科醫師甄審,以取得本會專科醫師證書。
(一) 凡已取得「中華民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二) 已入本會超過一年以上,並已繳清入會費及年費者。
(三) 參與過本會年會一次以上,並於年會現場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
※若原為本會準會員,必須補足由準會員晉升為正式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差額。
三、
本會之專科醫師甄審訂於每年一月辦理,凡符合第二條之三項資格者,可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並繳交下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中華民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影印本一份。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乙張。
四、
台灣神經脊椎外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五、
申請本會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本會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分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二百分者,以二百分計。
(一) 參加本會年會並出席會員大會,每次得積分六十分。
(二) 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之全國性繼續教育、專題研討會,每次得積分三十分。(半天可視同一天)
(三) 參加經本會認可之神經脊椎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大會、地區性會議、專題研討會,每次得積分三十分。
(四) 參加國際性或國外之神經脊椎相關醫學會所舉辦之大會、專題研討會等,每次得積分三十分。(申請者須檢附會議參
  加證影本,並註明會員號碼及姓名)
(五) 參加經本會認可之各訓練醫院所舉辦之神經脊椎相關研討會、教學活動,每次得積分十分。(半天可視同一天)。但
  每年該類積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且每年參加同一訓練醫院所得積分超過五十分者,以五十分計。
(六) 參加上述第一、三、四項學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並發表論文演講,每篇得積分三十分。若為病例報告,每篇得積
  分十五分。發表壁報,每篇得積分十分。(申請者須檢附會議手冊之封面影本,並將議程上之發表日期、時間、地
  點、題目、演講者姓名等資料圈選出來。)
(七) 發表神經脊椎外科論文於科學引證指數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與本會期刊中刊登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積
  分五十分,第二作者得積分二十五分,第三作者得積分十分,其餘作者各得積分五分。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均減
  半計算。(申請者須檢附所發表之論文已刊登於SCI之證明影本及該篇文章之影本,並將雜誌名稱、題目、作者姓名
  及刊登日期等資料圈選出來。)
(八) 參加神經脊椎外科學進修:國外進修(須檢附訓練中心主任證明之文件),每月核給十分;國內進修(限在本會認可之
  各訓練醫院),每月核給五分。(足25天始,可計壹個月並須檢附畢業或結業證明影本。)
六、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教育委員會為之。
七、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附上議程並註明主辦單位、活動名稱、時間、地點、演講者姓名、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及聯絡電話等資料。
八、
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代為簽名,經發現後立即註銷該次之繼續教育積分。
九、
會員若於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之繼續教育課程時,經發現後將註銷該時間內所有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十、
申請本會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需繳清過去六年年費及符合第五條所訂定之展延條件資格,並繳交申請表、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乙張。
十一、
本會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十二、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增訂、修改亦同。